| 乌兰浩特市商务局家禽家畜屠宰管理站办事流程 |
|
| 2010-01-26 17:08 文章来源:乌兰浩特市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一、行政许可事项
家畜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许可初审
二、行政许可依据
1、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2、内贸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3、《内蒙古自治区家畜定点屠宰检疫管理规定》
4、《内蒙古自治区家畜定点屠宰场设置规划》
三、行政许可条件
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8条
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2、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冷藏设备和运载工具;
3、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经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屠宰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4、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设施;
5、有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6、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
7、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由新办家畜屠宰定点厂(场)的业主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
2、乌兰浩特市商务局对上报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
3、乌兰浩特市商务局依据家畜定点屠宰厂(场)规划进行核实,对于符合定点厂(场)设置规划并具备基本条件的厂(场)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定,符合条件后报盟商务局。
五、行政许可期限
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所需提交材料
1、屠宰场(厂、点)申请书
2、申请家畜定点屠宰企业基本情况表
七、办理机构
乌兰浩特市商务局驻兴安盟行政审批大厅窗口
|